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五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其提供的下列资料可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统称专用缴款书);(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统称专用缴款书);(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统称专用缴款书);(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收汇已核销证明(以下统称专用缴款书);(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的专用缴款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和通行费发票等,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需要提供上述资料。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