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128号)第三条规定,用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资源税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下列物资和自然资源税应税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所以领用资源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128号)第三条规定,用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资源税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下列物资和自然资源税应税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所以领用资源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