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4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范围、标准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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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4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范围、标准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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