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对于收到的分保费用超过原保险合同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五)除了以上情况外,企业还应当设置复核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与再保险接受人协商确定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核算方法。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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