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财产物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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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财产物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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