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统一调整为按照10%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购买金税盘等税控设备及其服务费支付的款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余部分则不需要再次申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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