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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