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公共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等城市垃圾处理场所和流动自来水公司在运营以后随机或者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原有生产规模的3倍(含3倍)由城市垃圾处理场所代收代缴城市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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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公共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等城市垃圾处理场所和流动自来水公司在运营以后随机或者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原有生产规模的3倍(含3倍)由城市垃圾处理场所代收代缴城市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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