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存款准备金,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所以该项存款准备金是上述文件第一条之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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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存款准备金,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所以该项存款准备金是上述文件第一条之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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