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促进销售,将自有的两块地分开作为经营场所,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之前,暂按建筑面积的3%计算征收房产税;在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按照剩余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与施工企业以及购房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就会导致不能确定其中一方的权利归属,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对另一方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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