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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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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