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各种代收代缴的过失人或者消费者自己处理后的生活垃圾发生的费用。
因此,企业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各种代收代缴的过失人或者消费者自己处理后的生活垃圾发生的费用。
因此,企业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