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通过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独立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不得代替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员进行某项经济活动。
因此,你单位在开办时,如果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写清楚资产、负债的名称,也是不允许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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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通过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独立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不得代替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员进行某项经济活动。
因此,你单位在开办时,如果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写清楚资产、负债的名称,也是不允许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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