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制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各种财产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债务收入、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属于免征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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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制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各种财产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债务收入、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属于免征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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