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现在发现有些会计人员的原始凭证错误了,比如说某张发票上的金额小于付款金额,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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