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购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该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退回给销售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使用和缴销之间分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缴销期限:1.纳税人已领取的专用发票属于废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纳税人已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可以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发票领用和缴销手续,同时将电子信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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