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2)将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按顺序整理好,装订成册。
(3)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4)对重要的空白凭证,应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入账。
(5)每月终了,分别计算出各种账簿的本期发生额,合计数和期末余额,并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和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6)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经济业务,必须查对原始凭证,严格审核,如为不符时,应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7)除上述情况外,不得混同填制记账凭证。
(8)凡需要安装和使用记账凭证的固定资产,必须先办理竣工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购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9)所有的会计凭证都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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