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所以,该公司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则不能按照上述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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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所以,该公司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则不能按照上述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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