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其增值税退税额应当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1.视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2.视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4.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照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5.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按照公允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6.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允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