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在销售方所在地或经营地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方在收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注明: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在销售方所在地或经营地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方在收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注明: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