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江苏省国税局在网上发布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苏国税[2012]4号)文件,对新办企业购买二手车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将其计入存货成本。
该公告是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中的两个文件。
三、根据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抵扣的二手车,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场可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所述,从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抵扣的二手车,如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当场可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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