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广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10%比例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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