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1)准确完整。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列。
登记账簿要及时,但对各种账簿的登记间隔应该多长,《规范》未作统一规定。
一般说来,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具体会计核算形式而定。
(2)注明记账符号。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供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3)文字和数字必须整洁清晰,准确无误。
在登记书写时,不要滥造简化字,不得使用同音异义字,不得写怪字体;摘要文字紧靠左线;数字要写在金额栏内,不得越格错位、参差不齐;文字、数字字体大小适中,紧靠下线书写,上面要留有适当空距,一般应占格宽的1/2,以备按规定的方法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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