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四、对从事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凡未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清单和下列资料:1.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留抵税额退税专用);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完税凭证(留抵税额退税专用);5.委托出口协议(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出口货物确属已经办理退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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