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与某商业企业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在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10个税目中分别核算租金收入和经营性租金收入,并对其进行了记载。
请问,按照上述规定如何计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房产的不同,房产的计税基数分别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和10%后的余值。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的实际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贵公司应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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