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财会纪律,增强自身的专业技能,不断完善自己的现金管理制度,避免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包括:1.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2.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3.不得坐支现金。
4.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即使有白条抵库也不能作为偷税的依据。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10.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11.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2.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3.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4、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5.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6、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7、不准用本单位的货币发放工资或奖金代替人民币支付职工福利费。
18、不准把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1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20、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21、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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