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二十三)项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取得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取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4.取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增值税扣税凭证;5.取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增值税扣税凭证;6.取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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