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各项保障金免征收:(一)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残疾人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1.5%(含)以上的,免征保障金;(二)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减除依照规定标准计算的结余和政府性基金后的余额,按照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缴费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