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化工贸易公司,主要业务是制造甲、乙两种产品,为了加强对材料的管理,每月由我们公司自行购买生产甲产品用于生产乙产品,该批材料已经到仓库验收入库,因此签订合同后将其作为委托代销处理。
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甲产品只有属于上述范围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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