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请问老师给我们的食堂进行招待,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你公司在向餐饮服务企业收取餐费时,应当将相关支出计入收入总额,并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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