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成本和处置等情况。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其初始成本,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因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存货的增加或减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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