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哪些岗位和部门不是会计,那有哪些岗位和部门可以兼任出纳?答:《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违反规定保留、私自损毁、擅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因此,如果你司现在也有出纳这个岗位,应该考虑转到哪个岗位做为一个出纳,主要还是看你司的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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