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3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不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在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因建筑物抵顶整个建筑物价值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自有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将房产转移至对应的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代为出租,这种情况下,只要该房产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并且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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