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二、业务描述:已办理车船税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收税款或者申请退还其未缴税款;已办理车船税纳税人到期不能补缴的,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43号)第六十七条四、办理材料: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应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2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如下资料:(1)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2.车船税扣税凭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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