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对于成本核算的内容可以按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即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结合商品的购进时间、材料的购进量、装卸费、运输费等,再加上其他原材料、燃料动力等项目,然后乘以成本核算对象数,就是该批商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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