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财税〔2014〕7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普通住房,自2014年1月1日起,由承租方按照其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向出租方收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包括初装费、安装费等),免征契税。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财税〔2014〕7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普通住房,自2014年1月1日起,由承租方按照其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向出租方收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包括初装费、安装费等),免征契税。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