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的核算(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法)

乐业城 财务资讯 340

(一)为了支持企业融资,规范国有企业债务偿还结构,促进企业集团合理利用各类银行贷款,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3]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在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贷款,凡贷款到期后,原始凭证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的,可以先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纳税人按最高不超过抵扣限额的5‰贴花。

(二)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合理利用信贷资金,规范国有企业债务偿还结构,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1号)、《中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如下:?(三)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贷款,免征增值税;?(四)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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