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财政补助资金账务处理)

乐业城 财务资讯 169

(一)财政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果能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早于按照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处理:1.收到财政部门的有关拨款;2.财政部门将财政补贴用于完善财务管理;3.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贴属于政府补助。

(二)财政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70号)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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