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今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次出台的政策规定与去年相比有所变化,那么纳税人对此行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照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不得再叠加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应在出口退(免)税备案期限内,向海关报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附送下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属于加计抵减范围的,还应提供相关加计抵减政策的证明材料。
2.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属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还应提供相关加计抵减政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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