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份从乙公司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通过了试点,已经认证并抵扣了1个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在2019年12月份收到对方给我们开具的专用发票,原来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跨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证后再次认证?【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凭证需要留存备查,不得因此而中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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