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能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包装物租金应计入)

乐业城 财务资讯 453

【问题】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直采用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出租给另一个公司使用,并将其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由于该项租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甲企业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三费扣除基数?【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半年内提供租赁服务,则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可抵扣的增值说后余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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