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广告业、职业培训业、研究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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