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三年内未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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