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有什么规定(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

乐业城 财务资讯 378

问:请问老师: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往来账发生了较多的变化,那么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是否需要交接其他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撤销等原因己经不再存在,且无其他合法依据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如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全部或者部分陈旧过时,确实无法正常使用,但债务人已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的,经债务人会计机构、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批准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两个公司对外签订的转账支票存根,均应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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